把赃款藏到境外就万事大吉?做梦!自己合法所得想存哪儿存哪儿,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不用提?错了!
媒体近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原主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文民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隐瞒境外存款罪”这一项指控,引发关注。
事实上,梳理此前相关报道可以发现,一些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鲜见。如,上海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因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武志忠和通辽市原副市长许亚林分别因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因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等等。这些贪官,自以为把赃款转移到境外“够隐蔽”,等躲过风头再取用“很安全”,殊不知,境外不是法外,贪腐难逃天网,机关算尽到头来不过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也许有的领导干部会认为,“我把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境外银行,不涉及转移赃款的问题,没必要提”“孩子出国念书,在当地有点存款很正常,就不需要申报了吧”……其实,这些想法也跑偏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可见,依照规定如实申报境外存款,是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
还需要注意的是,完全不报和故意少报漏报都属于隐瞒不报。对隐瞒境外存款的处理,主要是针对主观方面故意、且系直接故意的情况,即行为人明知根据国家规定,其负有如实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却故意隐瞒。因此,不论是完全不报,还是故意少报漏报,到了东窗事发那天,都是要按隐瞒的数额、情形“拉清单”的。奉劝一句,故意把境外存款藏着掖着,跟组织“抖机灵”,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如趁早断了这种歪心思。(闫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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