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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 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纪委   发布时间:2019/11/07 12:40:28   作者:纪委   浏览次数:15468


中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日照市纪委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对有关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以谈话或函询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第四条  约谈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工作约谈目的是强化责任、传导压力;提醒约谈目的是提醒注意、整改落实;告诫约谈目的是批评教育、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化责任、传导压力的,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重要工作需要当面部署传达或督促指导的;

(三)重要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的;

(四)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察、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工作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具体的;

(二)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专项治理、审计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师生反映强烈,民主评议结果较差的;

(六)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的;

(四)存在党员不合格负面清单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

(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排名后两位的;

(六)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约谈情形安排相关人员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约谈工作在校谈话室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检查、审计发现以及师生反映的问题,填写《约谈审批表》,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

(三)谈话按照约谈提纲进行,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四)填写《约谈记录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反馈给约谈对象,督促整改落实。

(五)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约谈涉及的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形安排诫勉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或移送相关机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对师生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和以上约谈的情形,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需要填写《函询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前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够严格,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推荐、考察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在巡察、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六)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安排相关同志负责;对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负责;对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的诫勉谈话,由纪委或组织人事处负责人进行,也可委托其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进行。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前,谈话人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起草谈话提纲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其谈话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指定专人记录,并认真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经诫勉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连同诫勉谈话对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纪委应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学校党委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度。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师生反映强烈的其他干部和教职工,需要进行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

1.《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审批表》

2.《约谈、诫勉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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